2015年4月22日 星期三

楊又穎遭網路言語霸凌案後感

楊又穎遭網路言語霸凌案後感

有人死了,鄉民義憤填膺一片撻伐,真感人;當此,請你捫心自問,面對言語暴力,你又作了什麼?你在網路發言,敢拍著胸脯大聲說:我負全責!?如果你什麼都沒作,如果你不敢為自己言行負責,我衷心的建議你,省下敲鍵盤的時間,去把刑、民、家事三法至少讀個三、四遍,或許你會發現,搞不好你也是兇手之一。

面對言語霸凌,我們真的只能忍受,無計可施嗎?不,法律已經給你保障了,只是你不懂、你不敢、你怕上法院,你鄉愿,你不檢舉、不提告,那麼人家霸凌你不也是剛好而已?

截圖存證,按鈴控告吧!剩下的,司法會幫你一把,我的經驗提供你參考,雖然和解可能拿一筆小錢,但別為這筆錢和解,一毛都不要,就讓對方揹個前科一輩子,說不定,冥冥中你救了另一個人。

如果你正直,敢為自己言行負責,那麼強烈建議你,就是現在,將暱稱改為本名吧!這很重要,有些檢察官認為,暱稱有自然人連結,有些檢察官則認為,暱稱不能代表本人。用本名可省去證明自己就是暱稱的麻煩,也可避免檢察官以此為由不起訴。

至不濟,雅虎奇摩留言板有檢舉不當使用的功能,看到有人罵髒話,或是言語霸凌其它網友,按個檢舉總行吧?
再退一萬步,看到髒話就按噓,把它隱藏,這都作不到?

那就別抱怨了,網路的畸型輿論生態,是你一手造成的。

「言語霸凌」無論刑、民事都不犯法,白話說就是:酸死人無罪。請你先理解這個說法為基礎,再看下去。

既然「言語霸凌」不犯法,那斯源前文倡議提告都是廢話嗎?不,這就是司法在言論自由方面的標準與定義;「言語霸凌」雖不犯法,但連續性的追?與搔擾,則構成「精神虐待」,就算刑事無罪,民事也免不了罰上一筆,所以要截圖,要告。

請被害人記得,如果加害人只對事酸了你一、二句,那麼你截完圖,回個嘴忍忍也就算了,但加害人若不停追?跟版達四、五次以上,就很可能構成針對個人的精神虐待,且有明確的加害之故意,此時被害人便可依存證提告,告不告得成是另一回事,在此不提。

至於加害人,也就是習於言語暴力的人,收斂點吧!得饒人處且饒人,別哪天碰個硬釘子,賠了夫人又折兵,就為了口頭強暴別人?值得嗎?

網路所使用的「暱稱」或「代稱」,與「綽號」、「小名」、「字」不同,前者因同一個稱號可由很多人或不特定人操作運用,所以無法證明某稱呼特定指稱某人,例如我們講「伯公」時,多數人會聯想到吳伯雄,但「伯公」只是敬稱,並不代表吳伯雄;後者則不同,講「雲長」時,必然是指「關羽」(原諒我不敢真的用黑話舉例,萬一射中某人,我就衰了。),瞭解不同之處後,你就能開始明白,使用「暱稱」,實在百害無一利。

容我慢慢道來。

二十五年前,台灣民眾開始有網路,你明白的,台灣的法律永遠跟不上世代的脈動,當年沒有資安法,沒有個資法,沒有認證機制,沒有第三方,什麼都沒有,就是終端機(個人)連上網站(平台)與另一或多人通訊,如此而已;當年使用「暱稱」或「代稱」,是保護自己個資的唯一辦法,不得已而為之。

現已大不相同,任何人要利用你的個資必須經過你同意,違法使用個資,以及洩漏個資的單位,都犯法且可以處罰,當然你會說,無論如何還是謹慎為上,我同意,同時我也提醒你,你上網資歷不用多久,你的個資就一定會外洩,再怎麼小心也沒用;所以現在的網路世界,使用本名其實並不會增加風險;怕被看布袋的算例外。

如果你是加害人,警方在查緝時,看的是IP位址,不需證明你是暱稱本人,便可將你移送,如何認定是檢方的事;如果你是被害人,在報案時必須證明你是暱稱本人檢方才有可能起訴,更何況,其實你很難證明自己就是暱稱中的那個人;請你想想,使用暱稱對你有什麼好處?

使用本名就沒這麼麻煩,亮出身份證就受理了,至少保障了你的告訴權;不會連告都沒法告,至於檢方怎麼認定,再說了。

楊又穎遭網路言語霸凌案後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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