X先生,
您好!謝謝您願意來信與我們溝通。最近廢死的信箱有很多的意見湧入,很抱歉我無法及時(回覆)您。
死刑的替代刑罰是可以討論的。無期徒刑不得假釋,或者從現在25年之後可以有假釋資格(但不代表應該要假釋,而是法務部應該要盡責把關),提升到更高列如30年或者40年都可以討論。因此,既可以將有犯嚴重過錯之人與社會隔離,又可以避免死刑冤錯的不可回復性。(我知道任何刑罰都會有冤案,但是死刑的冤案是無法回復的,這也是為什麼大家覺得他特別危險)
大部份國家在廢除死刑之前,發現死刑制度有問題後,正式廢除死刑前,都是先以停止死刑執行的方式防止死刑的誤用,同時檢討國家法令制度,逐步邁向廢除死刑。英國就是這樣的例子。這樣的過程有長有短,英國花了34年;蒙古花了兩年時間(蒙古總統2010年1月宣佈停止死刑執行,赦免死刑犯至30年刑期;隨即2012年1月國會通過廢除死刑的ICCPR第二議定書);韓國及俄羅斯則還在這個過程中。
因此廢死聯盟現階段的訴求是:
我們認為,在社會未能達成共識之前,先暫停執行,擬定一段時間,例如五年或者十年,讓這段暫停執行的期間成為一個過渡期、觀察期與準備期。在暫停執行的這段日子裡,政府便應該就死刑的替代方案、被害人保護措施,監獄的教化功能等方面著手加以改善,另一方面也應加強與社會大眾的宣傳溝通。而社會大眾可以在這一段暫停執行的期間,感受一下沒有死刑的社會,撫平擔憂與焦慮,也可以更切身的觀察這段時間裡不執行死刑,治安是否惡化。世界上許多國家都以「暫停執行死刑」作為廢除死刑之前的一個過渡階段,台灣也應該朝向這個方向前進。
因此,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對政府的十項建議如下:
1. 暫停死刑執行。
2. 在暫停死刑執行期間,應提出「台灣邁向廢除死刑」的步驟、時程表及提出替代死刑的刑罰方案,並尋求社會共識。
3. 加強被害人保護制度。
4. 積極修法,包括(1)死刑判決由合議庭一致決為之;(2)最高法院針對死刑案件開言詞辯論;(3)死刑案件第三審要律師強制辯護;(4)修改赦免法;(5)及其它違背兩公約的死刑相關法令。
5. 死刑執行訊息應透明,包括應事先通知家屬及公佈執行名單及時間;同時主管機關也應定期公佈死刑統計資訊,如死刑犯的性別、年紀、社經地位、是否為精神、智能障礙者、是否為累犯等;檢察官求處死刑、法官判處死刑的數據;被判處死刑的主要罪名以及犯罪率等統計。
6. 邀請專家學者對法官、檢察官宣講與廢除死刑相關之國際趨勢,加強推動法官、檢察官的國際人權法教育。
7. 加強、落實監獄的教化功能。
8. 建置嚴格的假釋審核機制及假釋後的更生輔導。
9. 改進待決死囚在監所中的人道處遇方式。
10. 重新思考死囚器官捐贈的倫理問題。
林欣怡
敬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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紅字的部份,是內容中的掉字,我將它補上。
我看完後的感覺是,很像固定的回覆說詞內容,不過有回覆總算有誠意,在這裡貼出來平衡一下我之前的貼文,至於對這封回信的感想就不說了,以免太過主觀。
您好!謝謝您願意來信與我們溝通。最近廢死的信箱有很多的意見湧入,很抱歉我無法及時(回覆)您。
死刑的替代刑罰是可以討論的。無期徒刑不得假釋,或者從現在25年之後可以有假釋資格(但不代表應該要假釋,而是法務部應該要盡責把關),提升到更高列如30年或者40年都可以討論。因此,既可以將有犯嚴重過錯之人與社會隔離,又可以避免死刑冤錯的不可回復性。(我知道任何刑罰都會有冤案,但是死刑的冤案是無法回復的,這也是為什麼大家覺得他特別危險)
大部份國家在廢除死刑之前,發現死刑制度有問題後,正式廢除死刑前,都是先以停止死刑執行的方式防止死刑的誤用,同時檢討國家法令制度,逐步邁向廢除死刑。英國就是這樣的例子。這樣的過程有長有短,英國花了34年;蒙古花了兩年時間(蒙古總統2010年1月宣佈停止死刑執行,赦免死刑犯至30年刑期;隨即2012年1月國會通過廢除死刑的ICCPR第二議定書);韓國及俄羅斯則還在這個過程中。
因此廢死聯盟現階段的訴求是:
我們認為,在社會未能達成共識之前,先暫停執行,擬定一段時間,例如五年或者十年,讓這段暫停執行的期間成為一個過渡期、觀察期與準備期。在暫停執行的這段日子裡,政府便應該就死刑的替代方案、被害人保護措施,監獄的教化功能等方面著手加以改善,另一方面也應加強與社會大眾的宣傳溝通。而社會大眾可以在這一段暫停執行的期間,感受一下沒有死刑的社會,撫平擔憂與焦慮,也可以更切身的觀察這段時間裡不執行死刑,治安是否惡化。世界上許多國家都以「暫停執行死刑」作為廢除死刑之前的一個過渡階段,台灣也應該朝向這個方向前進。
因此,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對政府的十項建議如下:
1. 暫停死刑執行。
2. 在暫停死刑執行期間,應提出「台灣邁向廢除死刑」的步驟、時程表及提出替代死刑的刑罰方案,並尋求社會共識。
3. 加強被害人保護制度。
4. 積極修法,包括(1)死刑判決由合議庭一致決為之;(2)最高法院針對死刑案件開言詞辯論;(3)死刑案件第三審要律師強制辯護;(4)修改赦免法;(5)及其它違背兩公約的死刑相關法令。
5. 死刑執行訊息應透明,包括應事先通知家屬及公佈執行名單及時間;同時主管機關也應定期公佈死刑統計資訊,如死刑犯的性別、年紀、社經地位、是否為精神、智能障礙者、是否為累犯等;檢察官求處死刑、法官判處死刑的數據;被判處死刑的主要罪名以及犯罪率等統計。
6. 邀請專家學者對法官、檢察官宣講與廢除死刑相關之國際趨勢,加強推動法官、檢察官的國際人權法教育。
7. 加強、落實監獄的教化功能。
8. 建置嚴格的假釋審核機制及假釋後的更生輔導。
9. 改進待決死囚在監所中的人道處遇方式。
10. 重新思考死囚器官捐贈的倫理問題。
林欣怡
敬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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紅字的部份,是內容中的掉字,我將它補上。
我看完後的感覺是,很像固定的回覆說詞內容,不過有回覆總算有誠意,在這裡貼出來平衡一下我之前的貼文,至於對這封回信的感想就不說了,以免太過主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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